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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取规则

发布者: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5-05-13 09:10:11    点击数:

第一条 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、招办监督”的录取体制,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及家长、社会各界的监督,坚持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,实施高招“阳光工程”。

第二条鼓励考生报考,执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投档录取政策。

第三条 我校根据当年生源情况,执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有关规定,确定提档比例,经教育考试院审核后,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,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%以内;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,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00%确定

第四条 非艺类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“分数优先,遵循专业志愿”原则确定专业,择优录取,专业录取无级差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,若服从专业调剂,则调剂到相同专业组内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;若不服从专业调剂,作退档处理。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

新高考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,以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,具体投档录取原则按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相关规定执行。

若投档成绩相同,则按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。对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,遵循以下同分排序规则:投档成绩相同时,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中语文、数学、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。

第五条 类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,按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投档政策录取;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,在专业和文化成绩都合格的情况下,按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排序录取。

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以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

若投档成绩相同,则按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。对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,遵循以下同分排序规则: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;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,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;如高考文化总成绩仍相同,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中语文、数学、语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。

第六条 我校执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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